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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结一起物业纠纷案
更新时间: 12/30/2009   来源:   点击数: 36

    业主索赔1元损失费诉求被驳回

    2009年12月24日下午,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家中被盗起诉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李先生提出的赔偿其损失1元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今年2月19日,家住阳光茗都的李先生回家后发现财务被盗。李先生称,窃贼偷走一只保险箱,内有人民币及黄金项链等物,他损失惨重。当晚9时左右,李先生向大桥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刻立案侦查。李先生称因小区监控设备模糊,小区保安未提供线索,案件至今未破。他认为物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遂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费1元,并立即修复他所住楼栋的大门电子锁和监控设备。

    据了解,目前李先生所住楼栋大门的电子锁语监控设备已修复,原告当庭撤销了这两个诉讼请求,但坚持要被告赔偿其损失1元钱。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物业公司与阳光茗都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11条称被告有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包括安全、门卫执勤等贵任,但双方并没有对保护业主个人财产安全进行约定。物业公司安排保安巡逻执勤,在每幢楼房下安装监控设备,已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安全提供了必要条件,故驳回李先生提出的赔偿其损失1元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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