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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 1/16/2009   来源:   点击数: 246

甬价费[2008]157号

 


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规定允许作为停车泊位的,应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住用人开放。

 


    二、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为:

 


    (一)包月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月300元,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

 


    (二)计时(临时)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停放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停放2小时以上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最高每辆不超过18元。

 


     业主、住用人的同一辆汽车在同一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一个月内其计时(临时)停车收费累计不得超过包月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矛盾,产权或控股权属建设单位所有的室内集中停车位(库),未出售前向业主、住用人开放的,其停车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设置机械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报批。

 


    五、物业公司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停车费应单独列帐,除40%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外,其他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人防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终止服务合同时,应将余额全部移交给下一期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截留、隐瞒、移作他用,做到交接手续清楚完备。

 


    六、本通知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域内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甬价房[2001]123号)规定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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